安乐死违背人类文明吗,你怎么看?
我认为安乐死不违背人类文明。
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是独立的,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未来的方向,包括自己生命的终结方式。对于那些身罹绝症,饱受病魔折磨的病患来说,安乐死不失为一种不错的解脱方式。
生,无一线希望,还要时刻忍受病痛地折磨,与受刑何异?不仅如此,明知必死还要牵连家人受累,给自己的家庭留下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打击不仅是肉体上的,更是精神上的,这是真正的生不如死。与其这样毫无尊严了无生趣地苦熬,我相信大多数人尤其是经济条件有限的人,更愿意在亲友的祝福中安祥地离去。
我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活着是为了什么?难道是为了活受罪?是为了让亲人与自己一起受罪?
即便是病入膏肓,人也应该有掌控自己生命的权利。
这是个伪命题。什么是人类文明?相信不同的人各有不同的回答。例如:一个重症病患,频与死亡,混身切开口子,插满管子。依靠呼吸机维持性命。一旦呼吸机停止工作,生命随之结束。
如果病患意识清楚,还是尊重病患的决定;反之,病患家属就要考虑好了,姑且不考虑钱财,要考虑的是:让患者有体面、有尊严的往生?还是继续维持?让患者痛不欲生,生不如死。
我觉得这恰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文明的进步一定伴随着对于生命的理解程度和尊重程度的提升,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生命,也应该尊重生命的每一个环节,生老病死,都应该赋予足够的关怀和自由。极力创造更发达的物质文明从而提升人类的生存生活质量,延长人类的平均寿命是一件伟大的事情,但无论如何,总是有暂时攻克不了的疾病会折磨我们的身心,总是有寿寝正终的悲伤会伴随着我们的脚步,这是自然规律,这是生命的轮回。
生命,是我们每个人最宝贵的私有财富,我们可以支配它,可以雕琢它,也可以选择在合适的时间结束它,当病痛无法治愈且时时刻刻折磨着我们,是否可以选择结束这种无休无止的痛苦?
我们的生命是否需要因为医生延续生命的天职和家人希望亲人留存的意愿而承受病痛带来的折磨?其实这个时候,生命已经不再属于我们自己了。
在法律完善的前提之下,在确认个人意愿的前提之下,选择安详地离世才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一个已经被病痛折磨得体无发肤,精神崩溃的人,一个已经失去了治愈希望和精力支撑的人,一个躺在那里靠着各种管子为此生命特征的人,可以选择体面地离开,也许是他最大心愿了。
一个人,无法选择出生,但可以选择走过怎样的人生,可以选择体面安详地离开,这大概才是文明对于生命的诠释。
人固有一死,可是怎么个死法由別人来决定,看似不合情理,但是又在情理之中。当生不如死的时候,他所遭受的痛苦別人是无法替代的,家人也跟着一块遭罪,这时候死亡确实是一种解脱,但是这个决定涉及法律、***及道德等多个层面,迈出这步很难。再者,做出这样决定的家人始终有种负罪感,总认为是自己断送了至亲的生命,无论如何也过不去心里这道坎。不过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改变,安乐死最终会被人们逐步接受的。
在遭受生理心理折磨的时候患有抑郁症,你会选择安乐死吗?
我认为安乐死是科学的,也是人道的。人需要尊严的活着。也需要尊严的死去。人的生命在于质量而不在于数量。
生活得健康幸福。谁也舍不得离开这个世界。生活得痛苦不堪。每时每刻都被疾病所折磨。并且医学已经无可奈何。对于这样的病人。用安乐死的方式去结束生命。不管对病人和家属来说。都应该没有什么不能接受的。
取消***,接受安乐死。这两个问题在我们中国,都是悬而未决的事情。对于这两件事情,大家认为哪一件对于社会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呢?
那段时间真的很难受,特别难熬,度日如年,每一刻都有不想活的感觉,比如手机爆炸;看电视爆炸;做菜煤气泄漏;煤气罐爆炸;蹦极绳子段,站楼顶往下看,都感觉控制不住自己想跳下去,就完蛋了,也解脱了。
但是后来想一想,为何不活下去,我自己知道很难过,每天把自己折磨的要死要活,每天把自己封闭在房间里。
但是我后来想通了,我一直在寻找一个东西,知道有一天我找到了,那就是初心,虽然那段时间很难熬,不过还是挺过来了,我的初心就是那一片星空,我想去探索那未知的宇宙,其实我都想一死了之,然后在未来投胎,我就能实现我的梦想 了。
后来想想真的好可笑,若是我死后,我还是我自己吗?生来的时候就是一个人,难道不应该好好活下去吗?既然在生前就战胜了无数兄弟姐妹,那么久连带他们那一份也活下去不好吗?
我知道我的梦想很难实现,但是现在我可以做我想做的事情,我从不在意别人怎么看我,要怎么输说就说好了,顶多说的在难听,我就回一个无聊的眼神就好了,很多时候,感觉没办法融入朋友之间,那么我就一个人找事情做。
没事一个人去散散步,挺好,找个人少的地方,有时候安静的坐一坐生活一天生活的忙碌。
当然亲人在是一个原因,不过我不在意亲人,我只做我该做的,尽孝足以,人生最主要还是为了自己而活,可不是为了别人,若是自己都无法好好活着,那还在意别人干嘛。
还有就是如果我死了, 也许就是过往云烟,何用?但如果对别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那还是不要了,毕竟不想自己死后,还让一些人难受一场。还有一种就是死自己,对别人好影响,原来这个世界有没有我都一样。
最后我还是放弃了,活好自己,追逐自己,成长自己,至少把人生的一切都经历了,不枉此生。
用医学***道德的观点如何看待安乐死?
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希波克拉底誓言代代传承。
但是时代变化,一定会造成法律、道德的变化。现在严格按照希波克拉底誓言不助妇人堕胎的医生也还有,不过有更多的接受了堕胎手术,这就是医学***最明显的变化,因为它与所有医务人员所了解的希波克拉底誓言相违背。
另一条“我不得将有害的药品给予他人,也不指导他人服用有害药品,更不答应他人使用有害药物的请求。”这就是医学***遇上的难题,医生本职是治疗而非***。
但病人的痛苦到达极限,换成绝大部份人都无法承受生不如死时,病人选择死,而医生该怎样选择。
本题目是只从医学***角度,不考虑法律法规。
所以选择很简单,一、助这病人安乐死。二、按希波克拉底誓言执行。
第二条是传统到现实,所以主要争议在第一条,但是其实现代的医学观点已有改变,更注重对病人的关怀了。
比如,对癌症患者的疼痛,对于止痛,医生更注重了,减少疼痛比药物成瘾或药物抵抗更重要,重视病人的生存质量。
个人认为,从医学***上说,现在对安乐死只是在甄别上有风险,比如是否出于自身意志、医疗是否已彻底无效、有无新特效药物出现等风险,至于明确属于极度病痛的绝症患者,多数医务人员已能从心理上接受提供安乐死,目前只是法律上暂时无法通过,不属于医学***问题了。
支持安乐死吗?
老人癌症晚期太痛苦,可以选择安乐死吗?安乐死合法到底好不好
还记得年初《台湾著名节目主持人在瑞士执行‘安乐死》的***吗?
在家人簇拥下,***体育主播傅达仁喝下了工作人员递上的药。在此之前,他仔细询问如何喝药:“要越快越好了?”“一定要一口吞下去吗?”
在得到了工作人员的回答后,他将药端到嘴边,分四口饮下。
这段临终***,由傅达仁的家人在台湾“安乐善终成立大会”上曝光。
傅达仁在2017年被确诊晚期胰腺癌,2018年6月在瑞士执行安乐死。临终前,他致力于推动安乐善终法案,其家人尊重老人意愿,公开其生前最后的画面,他也成为“亚洲安乐死第一人”。
想说说安乐死,是因为小九在前几天一篇“失能老人”文章评论中看到,很多读者表达了“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让我选择,我想安乐死”的观点。
安乐死是什么?有哪些形式?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让患者不受痛苦折磨而结束自己的生命。其实安乐死指是指对已经无法救治的患者选择停止治疗或不再使用药物,让患者无痛地死去。
再深一层了解,安乐死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安乐无痛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安乐死的形式有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_a***_]主动安乐死是患者服药或注射镇定剂,而被动安乐死取决于撤除患者生命***系统。
面对安乐死,不同国家不同选择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指身患严重疾病的人在生命垂危的状态,不管是精神还是躯体都遭受极端的痛苦,而在患者和其亲属的要求下选择安乐死。一旦经过医生认可就可以用人道方法使患者在无痛的状态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其实在面对安乐死,很有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和***风险,毕竟生命可贵,但安乐死在不同国家会有不一样的选择。
就目前来说,只有6个国家将安乐死列为合法的,分别是加拿大、比利时、瑞士、荷兰以及美国六个州份。而其他国家将安乐死列为非法的,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并不支持安乐死。
生命是值得让人敬畏,切勿因为遭受疾病的折磨,而轻易放弃自己生的希望。尤其对于晚期癌症患者来说,暂时不能选择安乐死,那就不要放弃治疗。
众所周知,晚期癌症的治疗都是让患者痛苦的,尤其是化疗、放疗的过程最折磨患者。哪怕是痛苦也要坚持,不放弃一点生的希望,在自己感受到痛苦的时候,不妨多想想自己的亲人。
同时,目前一些晚期癌症仍有治愈机会,如甲状腺癌、乳腺癌等,而晚期癌症患者的寿命,与癌症病灶、患者生存环境及患者自身的身心素质等有密切联系,只要多方面配合,晚期癌友也有活下来的希望。
肿瘤专家建议结合农科院新灵芝孢子油给肿瘤病人,放化疗在杀死癌细胞的同时,也大量损伤人体的正常细胞和组织,农科院新灵芝孢子油针对免疫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和代谢系统以及心血管系统等都具有调节作用。在手术放、化疗期间,对体力恢复、降低放、化疗带来的呕吐、疼痛、白细胞减少、脱发、乏力、食欲不振等疗效尤为明显。
最后,祝愿每个晚期癌症患者都能够坚持治疗,直到自己病情逐渐变好,切勿担心自己的病会拖累家人,而选择一了百了。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umansandhaikus.com/post/5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