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导论:护理发展的三个阶段演变过程其特点?
护理发展的三个阶段和演变过程及各阶段特点如下:
(一)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阶段:
此期护理特点是:
(1)护理已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护士从业前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2)护理从属于医疗,护士是医生的助手,护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执行医嘱和各项护理技术操作,并在长期对疾病护理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疾病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3)护理只是协助医生消除患者的局部病征,但忽略了人的整体性。
(二)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阶段:
此期护理特点是:
(1)强调护理是一个专业,护理学的知识体系逐步形成。一方面,护理学通过吸收相关学科的相关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如健康的概念、环境的概念、一般系统论、适应论等;另一方面,护理工作者们通过自身的实践与研究,又建立了许多护理模式,如奥伦的自理模式、罗伊的适应模式等。所有这些,形成了护理学的理论框架与知识体系。
(3)护理人员应用护理程序的工作方法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
(4)护士的工作场所主要还局限在医院内,护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患者,尚未涉足群体保健和全民健康。
(三)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阶段:
此期护理特点是:
(1)护理学已成为现代科学体系中一门综合自然、社会、人文科学知识的、独立的为人类健康服务的应用学科。
(2)护理的工作任务由护理疾病转向促进健康;工作对象由原来的患者扩大为全体人类;工作场所由医院走向到社区。
三个阶段:
(1)以疾病为中心阶段,(2)以病人为中心阶段,(3)以人的健康为中心阶段。护理愿意为哺育小儿,后扩展为保育儿童,照顾老人、病人和虚弱者。护理的定义是随着社会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
最早的护理模式为哪一个?
最早的护理模式是以疾病为中心的功能制护模式。此模式是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阶段,是护理学形成和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当时人们对健康及疾病的认识水平有限,认为健康就是没有疾病,有疾病就是不健康。
这种护理模式的对象是疾病,而不是病人,护理从属于医疗,护士关心的只是局部病灶,而病人的情绪,心理,精神状态不在护理的范围之内。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住院后单位有义务派人陪护吗?
公司不用负责治疗费用用自己医疗保险报销,单位如果没缴纳医疗保险,应该报销费用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自己摔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都不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护工在护理期间生病谁负责?
由被护理方负责,护工也是一项工作,他们也是通过转业培训,工人在工作期间,不管是工伤也好,生病也好,都应该有单位归单位负责,护工归被护理方负责。因为在这期间,人家是在伺候,服务着病者或伤者,身体难免有不适,所以,于情于理,都应该由被护理方负责。
哪些疾病可以申请长期护理险?
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才能享受长期护理险(提供医疗护理及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失能卧床的病人家属向第三方评估公司申请鉴定,为他们提供基本护理(如洗头、喂饭、剪指甲、更换被褥等),减少轻家庭成员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综合评估失能等级在四级及以上,接受护理服务的,享受长护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个体由于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在家中或疗养院治病医疗由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标的物为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通常护理期限较长,可能为半年、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护理的意义在于尽可能长的维持个体的身体机能而不是以治愈为主要目的,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作为对护理费用的经济补偿。
长期护理险保障主要是支付老年人的日常照顾费用,或者由于疾病或伤残引起的日常照顾费用。一般分为家庭照料和机构照料。与医疗险的区别在于,医疗险主要保障医疗治疗所需要的费用,而长期护理险主要用于保障一般生活照料所支付的费用,一般不包含医疗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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